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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注意事项(三)



1.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或者经出具验资报告的原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确认该验资报告的有效性。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3.企业可以委托异地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4.明确货币出资的验资开户问题:一是企业投资人应当按期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二是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时,登记机关无须要求企业开设验资专用账户。

 

 

参考资料:

企业设立—验资报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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